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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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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爱新非法狩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爱新,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3年9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爱新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

(2014)西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爱新,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3年9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爱新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爱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7日晚,被告人宋爱新在西华县西华营镇李桥村利用夜间照明的禁猎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壁虎210只。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爱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爱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晚,被告人宋爱新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夜间照明的禁猎方法在西华县西华营镇李桥行政村猎捕野生动物壁虎210只,经鉴定所猎捕的野生壁虎为无蹼壁虎,属国家“三有”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爱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宋XX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河南省西华县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委托书及照片,西华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破案报告,西华县公安局西华营派出所抓获经过,被告人宋爱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爱新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宋爱伟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宋爱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爱新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武

审 判 员  李相君

代理审判员  容 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雷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