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世伟,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盗窃犯罪,于2014年4月30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飞甲,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艾二洪,男,1979年3月2日出生。2013年9月3日因盗窃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4月30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桂彬,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平军,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2013年4月30日因盗窃罪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4月30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运动,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4月30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西华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梦兰,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世伟、艾二洪、张平军犯抢劫罪,被告人于世伟、王运动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被告人于世伟及其辩护人李飞甲、被告人艾二红及其辩护人贾桂彬、被告人张平军、被告人王运动及其辩护人宋梦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抢劫罪 2014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世伟、艾二洪、张平军三人经过预谋,驾驶一辆银灰色无牌照面包车窜至西华县城关镇江南水乡小区附近,由被告人于世伟在车上望风,张平军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挖掘机油箱撬开,艾二洪用输油管将挖掘机内的柴油抽到事先准备的油桶里面,共盗取被害人赵XX挖掘机内柴油200升,然后以同样的方式将停放在旁边的孙XX的皖C11895货车内的160升柴油偷走。之后该三人又窜至西华县城关镇凯鸿鞋业附近,以同样的方式将停放在路边的姚XX的豫P05009货车内的100升柴油偷走。三被告人逃跑过程中被西华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巡逻民警向其表明身份后示意停车,三人立即加速撞开民警所驾驶车辆向周口方向逃窜,并在逃跑过程中使用钢管、管钳等物品袭击追捕民警车辆,后民警朝天鸣枪示警,被告人仍无视警告,仍然朝追捕车辆投掷物品。 盗窃罪 1、2014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世伟、王运动、于涛(刑拘在逃)三人驾驶一辆五菱荣光汽车窜至西华县城关镇东关高庄西南角处,将受害人王XX停在高庄西南角处路边的白色箱式货车车门撬开,将货车内的248件“金锣牌”火腿肠及两箱“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盗走。经鉴定,被盗火腿肠及营养快线共价值14540元。 2、2014年1月20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于世伟伙同王运动等人窜至周口市常青街南段万基小区东门口,将受害人田XX停在小区东门口南侧路西边一辆东风牌白色厢式货车的后车门撬开,将货车内纸尿裤、湿巾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纸尿裤、湿巾等物品价值3665元。 3、2014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于世伟伙同王运动等人窜至周口市芙蓉街南段长通物流公司门口,将受害人刘XX停在路边的豫A728E9白色厢式货车的车门撬开,将货车内35件洗化用品盗走。经鉴定,被盗洗化用品价值20237.87元。 4、2014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于世伟伙同王运动等人窜至窜至周口市工农路香擅山小区附近,将受害人胡XX将停在泸州老窖商店门口的黄色长安面包车车门撬开,将货车内装的44箱泸州和谐酒和61箱君美牌核桃露盗走,经鉴定,被盗泸州和谐酒和君美牌核桃露价值47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于世伟、艾二洪、张平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于世伟、王运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于世伟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平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于世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对第一起犯罪中涉案物品的鉴定价值认为过高。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世伟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只是为了逃跑,并未当场使用暴力,仍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世伟犯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于世伟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第一起犯罪中的涉案物品数量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艾二洪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二洪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艾二洪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也不具备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所需的条件,仍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平军辩称不知道追赶他们的人是警察,没有听到鸣枪示警,也没有冲撞追捕车辆。 被告人王运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运动犯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王运动有没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第一起犯罪中的涉案物品数量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14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世伟、艾二洪、张平军三人经过预谋,驾驶一辆银灰色无牌照面包车窜至西华县城关镇江南水乡小区附近,由被告人于世伟在车上望风,张平军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挖掘机油箱撬开,艾二洪用输油管将挖掘机内的柴油抽到事先准备的油桶里面,共盗取被害人赵XX挖掘机内柴油200升,然后以同样的方式将停放在旁边的孙XX的皖C11895货车内的160升柴油偷走。之后该三人又窜至西华县城关镇凯鸿鞋业附近,以同样的方式将停放在路边的姚XX的豫P05009货车内的100升柴油偷走。三被告人逃跑过程中被西华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巡逻民警向其表明身份后示意停车,三人立即加速撞开民警所驾驶车辆向周口方向逃窜,并在逃跑过程中使用钢管、管钳等物品袭击追捕民警车辆,后民警朝天鸣枪示警,被告人仍无视警告,仍然朝追捕车辆投掷物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于世伟供述与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