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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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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兵全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兵全,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西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兵全,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兵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被告人张兵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张兵全驾驶豫P21E22号面包车沿漯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逍遥镇常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尚XX相撞,后被告人张兵全驾车逃逸,被害人尚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兵全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兵全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兵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张兵全驾驶豫P21E22号面包车沿漯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逍遥镇常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尚XX相撞,后被告人张兵全驾车逃逸,被害人尚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兵全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张兵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应有赔偿外,被告人张兵全再赔偿被害人家属1355.7元,被告人张兵全之前已支付的16000元不在要求被害人家属返还,被害人家属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兵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尚XX、左X、朱XX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破案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死检鉴定书,西华县公安局痕迹检验意见书,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824-1号民事判决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兵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兵全认罪、悔罪,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兵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