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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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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坤龙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坤龙,男,1976年6月8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坤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8日

(2014)西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坤龙,男,1976年6月8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坤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坤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5月15日至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胡坤龙在漯河市丹尼斯商场东楼三楼经营骏马动漫儿童城期间,购置18台具有退币上分功能的赌博机(捕鱼机8台,连线机一组)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坤龙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坤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5月15日至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胡坤龙在漯河市丹尼斯商场东楼三楼经营骏马动漫儿童城期间,购置18台具有退币上分功能的赌博机(捕鱼机8台,连线机一组)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坤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XX、沙XX、郭XX、崔XX、景XX、杨XX、张X、赵XX、罗XX证言,郭XX、周XX、沙XX辨认笔录、辩认照片,娱乐经营许可证及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西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被告人胡坤龙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坤龙在其开设的骏马动漫儿童城中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贵重物品作为奖品,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坤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的赌博机等物由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