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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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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菲案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菲,又名白飞,女,1976年1月1日出生。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6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

(2014)西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菲,又名白飞,女,1976年1月1日出生。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6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永正,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菲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菲及其辩护人胡永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月份被告人白菲以寇XX的名义,用贵州省毕节地区中医院假病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西华县XXX报销医疗费16782.58元;2012年6月份被告人白菲以赵X的名义,用贵州省毕节地区中医院假病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西华县XXX报销医疗费用33860.27元,两次骗取医疗费共计50642.85元,并占为己有。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白菲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白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对指控利用寇XX的名义报销16782.58元医疗费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利用赵X的名义骗取33860.27元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构不成贪污罪,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白菲在西华县XXX工作期间,其主要负责西华县迟营乡和叶埠口乡内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的监督工作。2012年1月份被告人白菲以西华县红花镇寇庄村寇XX的名义,用贵州省毕节地区中医院假病历及票据,在西华县XXX报销医疗费16782.58元;2012年6月份被告人白菲又以西华县红花镇肖六村赵X的名义,用贵州省毕节地区中医院假病历及假票据,在西华县XXX报销医疗费用33860.27元,两次骗取医疗费共计50642.85元占为己有。案发前白菲退出赃款41082.58元,剩余9560.27元其家属案发后退出。

认定依据:

1、被告人白菲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我在西华县卫生局XXX工作,主要负责迟营乡及叶埠口乡新农合监管工作。2011年年底盛XX找我,盛XX用“寇XX”的假医疗票据让我帮她在在卫生局XXX报销一万多元的医疗费。帮盛XX报销后我也想用这种方法报销点医疗费,后来我用的是赵X的假病例报销医疗费33860.27元。

2、证人宋X证言:我和白菲在商水县制过几次假印章和假医疗发票。其中有一枚是贵州省医院的一枚印章。你们出示的“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NO7468428,收款单位:毕节地区中医院,姓名:赵X,性别:女,住院时间: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3月12日,个人编号:0000139660,费用合计:陆万陆千贰佰壹拾柒元柒角一分(66217.71元)。”经辨认,这就是白菲要李艳芳做的贵州省毕节地区中医院的假发票。

3、证人盛XX证言:白菲向我借我婆哥寇XX的农合本是2011年底或是2012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哥寇XX没有在贵州省毕节市中医院住过院,寇XX的医疗票据我也没有见过,这个钱是我去领取的,但这个钱除了白菲给我的借本费4200元外,剩余的钱我都给白菲了。

4、证人王XX证言:2012年5、6月份的一天,白菲说帮我母亲赵X办大病补助,我说可以,后来我就安排我老婆回红花老家拿的我妈的身份证、户口本、粮食补贴本给白菲了。我母亲没有在毕结地区住过院,“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费用清单”上的领款人签名经辨认,不是我的亲笔签名。

5、证人轩XX证言:白菲是我们XXX的正式人员,白菲主要负责迟营乡和叶埠口乡县内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的监督工作。白菲领取了一个叫“寇XX”的转诊报销后的费用,白菲签的是“寇XX”的名字。“寇XX”这个人是假病历。“赵X”的假病历档案有问题,我就和我们调查人员商量准备进一步调查,过有两、三天有一个人来到财务上对我们财务人员赵丹说:这是“赵X”报销的医疗费现在退出来,说完这个人就走了。这个男的退了有两万多,具体数我记不清了。

6、证人李XX证言:寇XX、赵X的医疗费退出来了。这个钱是谁退到XXX的我现在真记不住了。

7、证人张X证言:“寇XX”报销病例是我们XXX工作人员白菲过来办理的,当时我比较忙,我就让白菲自己填表审核的。赵X是否在XXX报销医疗费,这个我不清楚,我没有办理过赵X的报销档案。我不认识盛XX。

8、证人王XX证言:寇XX的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费用清单的背面签的白菲两个字是我写的,因为不是患者本人来领的补助款,我就在补助费用清单背面写上领款人的名字。

9、证人赵X证言:我收取过一个叫赵X和寇XX患者退的钱,给我们XXX轩XX主任汇报后这钱我就存入银行了。

10、证人白XX证言:当时去赵X家调查是我去的,因为邻居说赵X常年不在家,白菲又找过我,并且给了我500元钱,再加上白菲说赵X是她亲戚,我们没有进一步调查就在调查表上签了属实。后来我才知道患者赵X的病例是假的。

11、证人王X证言:寇XX没有去过贵州毕节地区看过病。

12、证人刘XX(红花镇寇庄村会计)证言:我们村委没有出具过寇XX生病住院的证明。

13、证人王XX(红花镇肖六村支部书记)证言:赵X在北京打工,没有去过南方。

14、证人熊X(毕结医院会计)证言:寇XX、赵X的收费票据我没有经手开具过,我不知道这个事,也没有收过这两笔款。

15、(赵X)西华县卫生局XXX记账凭证、费用清单(33860.27元)、毕节中医院收费单据、现金支票等;(寇XX)西华县卫生局XXX记账凭证、费用清单(16782.58元)、毕节中医院收费单据、现金支票、取款凭条等。

16、西华县家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情况说明:寇XX报销资金已追回16782.58元;赵X报销资金已追回24300元。

17、补助审核表、身份证明、入院证、出院证、病例记录、转院登记表等。

18、毕节市中医院证明:毕节市中医院没有查询到寇XX、赵X的病例,财务科没有收到寇XX、赵X的住院费用,报销发票不一致。

19、宋X、李艳芳刑事判决书及新农合报销流程图:宋X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白菲系西华县卫生局二级机构新XX办公室正式职工。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示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寇XX、赵X的名义伪造假医疗票据,骗取国家资金50642.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白菲虽属XXX工作人员,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迟营乡和叶埠口乡内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的监督工作,而寇XX、赵X属于红花镇人,是在白菲管辖范围外,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指控的利用寇XX的名义骗取16782.58元,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盛XX证言,证实是白菲向其借农合本这一事实,后来白菲如何报销的医疗费不清楚,证人宋X证实与白菲一起伪造贵州省毕结中医院假印章一枚,且证人张X亦证实办理寇XX医疗费是白菲来报销的。综上以上证人均均证实了报销寇XX医疗费是白菲所为,故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