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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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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保刚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5)西少刑初第2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奈某某,男,1960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0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

(2015)西少刑初第2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奈某某,男,1960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0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3月份以来,被告人奈某某在西华县李大庄乡唐坡行政村奈庄自然村自己经营的超市内,同时经营具有退币上分功能的捕鱼机二组(每组供6人使用)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03月份以来,被告人奈某某在西华县李大庄乡唐坡行政村奈庄自然村自己经营的超市内,同时经营具有退币上分功能的捕鱼机二组(每组供6人使用)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1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被告人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奈某甲、奈某乙、奈某丙、奈某丁、奈某戊、奈某庚、奈某辛、奈某癸的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破案报告书,被告人奈某某的户籍证明、西华县公安局李大庄派出所证明,残疾证,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奈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奈某某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对被告人奈某某的非法所得14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

三、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由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海军

审 判 员 :李沐华

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灵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