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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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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少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

(2014)西少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思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工人,用潜水泵等工具在黄桥乡颍河枣口桥上游颍河左岸(面向水流方向)700米处河道非法采砂,经水利部门现场勘查,现存采砂方量为5910立方米,造成颍河堤防内坡坍塌长85米,最宽处达8米,最深处6米,坍塌土方计2607米,其行为造成堤防内坡坍塌,堤防变窄,河槽底部形成较大凹坑,改变水流形态,影响颍河安全度汛,将危及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西华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投案自首。投案前,被告人刘某某自己已将5910立方米砂子中的5600立方米砂子以173100元出售,2013年9月29日,刘某某将卖砂所得款中的100000元上交西华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卖砂所得余73100元在刘某某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时某某的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西华县水利局证明,西华县水利局关于刘某某非法取土造成堤防危害程度的分析报告,西华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现金缴款单,被告人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水利工程鉴定书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颍河内大量非法采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主动上交西华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100000元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所得73100元,予以追缴;

三、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所用工具由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海军

审 判 员 :李沐华

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灵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