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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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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亚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亚洲,又名谢毛,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3月6日被西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

(2014)西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亚洲,又名谢毛,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3月6日被西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树娟,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亚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亚洲及其辩护人刘树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7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谢亚洲与被害人王XX在叶埠口乡林场饭店因喝酒发生争执,宴席结束后,谢亚洲驾车将王XX撞伤。经鉴定王XX本次损伤为轻伤。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谢亚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谢亚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当时开车是想拦下被害人王XX并不是想撞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王XX的故意,其行为构不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17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谢亚洲因其朋友与被害人王XX在叶埠口乡林场饭店喝酒而发生争执,宴席结束后,谢亚洲驾车将王XX撞伤。经鉴定王XX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谢亚洲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我朋友王XX喝酒过程中与王XX发生口角,酒席结束后我朋友七八个人对王XX进行殴打,后来王XX被打了之后往东边跑,我就开车去追,并说:“撞他”,王XX劝我没有劝住也坐车上了,我开车追到叶埠口公墓前看见王XX,我开车撞了他一下。我本人与家属与王XX没有啥矛盾。

被害人王XX陈述:2013年12月17日晚上6点多,我亲戚王兵结婚,我去帮忙,晚上一同吃饭时与邻桌一个男的因敬酒发生矛盾,酒宴结束后回家时被六七个人打,后在逃跑时被人用车撞了一下。我不认识谢亚洲也与他没有啥矛盾。

证人王XX证言:当晚酒宴进行时王XX与王XX发生矛盾,酒宴结束后看见徐啸等五六个人在殴打王XX。当时不知道谁开车撞了王XX,事后听王XX说是谢毛开着面包车撞的。

4、证人王XX的证言:酒宴中王XX因敬酒与王XX发生矛盾,王XX走后大概有几分钟,我听到外边有人说打架,然后我就出去到了饭店门口,看见谢亚洲往面包车走,在劝谢亚洲无果的情况下,我就跟着坐在了面包车的副驾驶座上,当时谢亚洲驾车快撞到王XX时我拉谢亚洲,谢亚洲最后还是将王XX撞伤了。谢亚洲当时车速有50码。

5、证人王XX、王X、丁X、王XX、徐X、郭XX的证言均证实:看到王XX在酒宴中因敬酒与人发生矛盾,后来被撞的事不清楚。

6、证人袁XX的证言:谢毛撞人后很害怕,我问谢毛为什么撞他,谢毛说:“老伙计,我也不想撞他,我是想超过去拦住他”。

7、证人李XX的证言:谢毛撞住人时我不在场,后来听谢毛说当时就想开着车想拦住后来出事的人,没有想到会撞着人。

8、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图片。

9、交通事故现场图。

10、周口箕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王XX伤情照片:证实王XX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

11、西华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谢亚洲于2014年2月20日被抓获。

12、被告人谢亚洲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足以证实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亚洲酒席中因其朋友与王XX发生矛盾,后来其开车将王XX撞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庭审中辩护人辩称从证人李XX、袁海坤证言中可以看出,当时谢亚洲是想开车拦住王XX,而并非驾车撞王XX,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被告人谢亚洲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当时王XX在其车跟前站并劝其说:“他(王XX)喝多了,你别跟他一样”,其不听劝就开车往东追,其开车追到公墓前看到王XX,就把他撞了。王XX亦证实在劝谢亚洲无果的情况下,坐在谢亚洲的车上,看到快撞到王XX时拉谢亚洲,谢亚洲最后还是将王XX撞伤这一事实,综上被告人谢亚洲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亦有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亚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