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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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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山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3)西少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人金某某诈骗一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5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3)西少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人金某某诈骗一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5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金某某对理某某称自己能够以每亩600元的价格从五二农场艾岗乡分场承包400亩土地,并以合伙承包为由,从其妻子的叔伯兄弟理某某手中分两次骗取承包土地款总计16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庭审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认罪。要求从轻处罚。但认为自己主观上只是对其中的6万元有占有的故意,且6万元中也为被害人办事花去了近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左右,被告人金某某对理某某称自己能够以每亩600元的价格从五二农场艾岗乡分场承包400亩土地,并以合伙承包为由,两次收取其妻子的叔伯兄弟理某某现金16万元。后因他人土地承包未到期而未能承包。被告人金某某在未能承包土地后,仅通知被害人先领走10万元,而余款6万元以给被害人跑事花费为由予以占有。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已将16万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理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在2013年3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理某某到我工作的单位找我,让我帮他打官司给我送材料时,他给我说,想在西华包地,想让我帮他问问,我就同意了。在大概四月初的时候,理某某到俺单位找我,给我了一张存有10万元现金的信用社储蓄卡,过了有几天理某某又给我了6万元现金,让我做包地之用。后来我听说五二农场五分厂有块地到期了,我就去问了问,当时承包土地的人说还有一年到期,再加上价钱上谈不拢,就不准备承包了。在2013年4月份的时候,我就给理某某打电话给他说这事,我想先给他10万元钱,剩下的停停再给他。理某某当时说:他不在家,在外包地,让我等他回家后再把钱整整一起给他。我说中啊。到后来因为我外出,手机也丢了,理某某没有联系上我,后来他就报案了。这16万我原先准备退给理某某10万元,剩余6万元钱我给理某某办事和承包土地花了将近3万元,不准备再给他了。

2、被害人理某某陈述:

2013年2月份,我到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找金某某办点事,在检察院院内我的昌河车上,金某某打个电话,对对方说:“你拿两个点,我拿三个点,把地的定金交了。”他挂了电话我问金某某是啥事,他说和一个朋友在五二包的地,他还说在五二包几年了,五二艾岗农场有400亩地,他盯有好几年了,地很好,他说他自己弄不了,他还给我看了一个定活两用的存款单,有17万元。他和五二的监狱长关系好,要不是地拿不下来。我问他地的事咋说的,他说竞标是800元一亩,他和五二的监狱长关系好,给他600元一亩,包了转包一亩可以赚200元。我说你能包出来,我们一起种,他答应了。第二天,我找金某某办其他事,在检察院见到他,我问地的事咋说,金某某说把朋友推了,他朋友还不高兴,他一个人把定金5万元交了,过几天竞标。我说过几天我的贷款下来,下来了给他10万元。过不到一个星期,我自己在检察院给了他一个10万元的农村信用社的卡,并把密码告诉他了。给了他卡没几天,我借了2万元,2013年4月9日在农信社总社取了4万元,在信用社门口给金某某6万元现金。钱用报纸包着。之后,金某某说他去交地亩款。说让我下午去看地。我给他打电话,他说他有事,地一直没有看上。之后,见不到他的人了,过几天他关机了。之后找不到他了。

2013年4月份左右,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地包不成了,钱一时给不完,先给我10万元,剩余的缓缓再给我。当时我在天津包地不在家,就给他说:等我回去后你再一起给我吧。到我从天津回来,给他联系一直联系不上,心里害怕,就来咱们公安机关报案了。

3、证人司某某证言:

(司某某,女,25岁,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西华县皮营乡天理行政村天理村一组,系被害人理某某的妻子)

今年阳历二月份,我丈夫理某某和我堂姐夫金某某一起在高庄我一堂哥家吃饭,中间聊天的时候金某某接了个电话,接完电话金某某对我丈夫李军阳说:他和一朋友在五二的五分厂承包了400亩土地。我丈夫就对金某某说:“要是能承包成,咱们合伙承包咋样?”金某某也同意和我们合伙承包,当时金某某说:他找熟人可以以600元每亩的价格承包,我们两家每家承包200亩,俺家需要拿12万。我们家没有那么多钱,就找银行贷了10万元,金某某说缺个一两万没多大事,他还拿出一张17万元的定活两便的支票给我们看,我们就把贷的10万元存在信用社的银行卡给金某某了。后来,金某某又找到我丈夫说:他的五二的朋友今年该退休了,趁这个朋友还管事,就多承包几年。我丈夫说,现在我手里也没有钱,我给你想想办法吧。我丈夫在别人那里贷了6万元的高利贷,我们又把这6万元现金给了金某某。这之后,我丈夫去找金某某去五二量地,金某某左推右推,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我们以为他工作忙就没有太在意,后来感觉不对就找堂姐理某某,我堂姐到公安局报金某某失踪,没几天公安局的通知我堂姐说:金某某在广州。我堂姐就和她婆姐一起去广州找金某某,她们找到金某某后,金某某把那张17万的定活两期的支票给了我堂姐,我们拿到这张17万的支票后就去工商银行兑换现金,银行方面的一查说是作废的支票。我们感觉受骗了,今天就来报案了。

我们把存有10万元钱的农村信用社的卡给了金某某后,金某某取过三回钱,前两回每回取五千元,当时这张卡和我丈夫的手机连着的,他取了钱后,我丈夫给他打电话问他,金某某说:有朋友借钱。后来他又把这一万元钱存进卡里了。第三回金某某把10万元现金全取走了。

4、证人李某某证言:

(李某某,男,30岁,汉族,现住西华县迟营乡杨楼行政村李营村一组)

金某某说,他在五二农场包的地,说是在艾岗(五二农场五分场)的地,我和金某某去看过两次地,金某某当时欠我1万元。农历2月底左右,金某某向我卡上打了10万元钱,金某某说是包他地的人给他的10万元卡,是地亩款,当时卡上的密码忘了,后来金某某给给他卡的人要的密码,金某某说:“先把钱存我卡上,那张卡上的密码刚忘,存我卡上方便,啥时间用啥时间取。”过了两、三天,金某某说他一个姐买房哩,让我把钱给他取出来,我在西华县信用社总社取了9万元,在信用社门口把9万元钱给金某某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