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少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骑着两轮摩托车窜至泛区一分场臧某某地头处,见臧某某的三轮车上放有浇水用的水带,不顾及田间干活的人,从三轮车上盗走2盘。停有一小时左右,郭某某再次过去盗窃时被失主臧某某发现后喊着撵,郭某某听到后继续偷3盘水带放摩托车上逃窜,失主未撵上,被盗灌溉塑软管五盘。长78.8米,经鉴定价值302元。 2、2013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骑摩托车从泛区买馍回家走到一分场养殖区南边田间,见失主崔某某豆子地灌溉塑软管2盘无人看管,将该管盗走。长30.1米,经鉴定价值109元。 3、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泛区一分场养殖区南边田间程某某玉米地,见程某某正在使用的灌溉塑软管2盘,将2盘软管盗走,长30.1米,经鉴定价值109元。 4、2013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郭某某骑摩托车回家,走到五二农科所南边(漯西公路南第一块地)屈某某豆子地里时,盗窃屈某某灌溉塑软管2盘,长38.4米,经鉴定价值221元。 5、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又先后两次,骑摩托车到五二农科所南边田地里,从一处玉米地、一处花生地里盗窃张某某、段某某各灌溉塑软管一盘,共长29.5米,经鉴定价值11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臧某某、屈某某、程某某、崔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的情况说明及照片,物品扣押清单,物品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鹏志 审判员 董海军 审判员 李沐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