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少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太康县。 辩护人李胜利,系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李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6月27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酒某某(在逃)、翟某某(在逃)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窜至西华县西关郭某乙所开的腾辉生活超市内,盗取香烟(价值5860元)、酒(价值1280元)及100元零钱。 二、2013年6月2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酒某某(在逃)。翟某某(在逃)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窜至西华县老残联对面李某某所开的五金电料店内,盗取现金1020元,烟2条,香烟价值200元。 三、2013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酒某某(在逃)、翟某某(在逃)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窜至西华县汉唐大街东段石某某所开的雨润专卖店内,盗取三星数码相机一台、经鉴定三星数码相机价值585元及现金1600元,各种香烟价值10680元。 四、2013年7月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酒某某(在逃)、翟某某(在逃)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窜至西华县西关房某某所开的平价超市内,盗走香烟价值27200元及600元现金。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地点和犯罪起数没有异议,但是对盗窃的数额有异议,郭某某辩论称盗窃的数额没有那么多。也没有酒和照相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盗窃的数额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不应当以被害人的陈述,应当以被告人供述的为准。公诉机关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盗窃的什么东西,盗窃了多少,不能仅依靠被害人的陈述认定盗窃的数额。被告人明确表示认罪,以后会改的,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6月27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酒某某、翟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车牌号码:豫AS389V),窜至西华县西关,潜入郭某某所开的腾辉生活超市内,盗窃香烟有苏烟、黄金叶、黄鹤楼、红塔山等及100多元零钱。 二、2013年6月2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酒某某、翟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窜至西华县老残联对面,潜入李某某所开的五金电料店内,盗取现金1020元,黄金叶(硬帝豪)烟2条,香烟价值200元。 三、2013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酒清散、翟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窜至西华县汉唐大街东段,潜入石某某所开的雨润专卖店内,盗窃香烟多种,主要有中华烟、苏烟(软金沙)、苏烟(五星红杉树)、芙蓉王(硬)、黄鹤楼(软蓝)、黄鹤楼(硬金沙)、三五烟、黄金叶(硬帝豪)、黄金叶(硬红旗渠)、云烟(软紫)、黄金叶(黄金眼)等,另外还有1600元现金。 四、2013年7月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酒清散、翟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窜至西华县西关,潜入房某某所开的平价超市内,盗取香烟种类有黄金叶(硬帝豪)、玉溪(软)、芙蓉王(硬)、黄鹤楼(软蓝)、黄鹤楼(硬金砂)、苏烟(五星红杉树)、苏烟(软金砂)、黄鹤楼(硬论道)、中华(软)、红旗渠(天行健)、红旗渠(软银河之光)、红双喜(白)、雄狮(硬)、黄鹤楼(大彩)、利群(蓝天)等约100多条及600元现金。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08年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主动退赔赃款3400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盗窃数额和酒及照相机有异议。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石某某、房某某陈述,证人郭某甲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破案报告,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抓获经过,被害人石某某的收条等证据证明。 关于被告人郭某某盗窃数额,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大约在2013年六月底,具体时间记不住了。酒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晚上没有事,去偷点东西,于是我开着我的现代越野车去酒某某家接着他。这次我们俩从板桥来到西华。到西华县城大约晚上十二点左右。我们开车来到西华县西关的腾辉超市,当时大约两点左右,当时我开着车在路边等着,酒某某下车去偷的东西。大约两分钟左右,酒某某就把小卖部的门弄开了,酒某某从里面抱出了二十条左右的卷烟,好像是利群、10元的红旗渠、帝豪、红金龙牌的烟。具体每样几条我记不清了。然后我们又开出到了工业区,然后有从工业区经过一个写有高新工业区牌子下往西到了一个有好多饭店的大街,大约离工业区牌子往西有200米左右的地方,路南有一家雨润专卖店,我就把车停在离店门口不远的地方在车上等着,酒某某下车去偷的东西。酒某某下去不久就把门面房的门弄开了。酒某某从里面抱出二十多条卷烟,烟有一条半中华烟,还有苏烟、芙蓉王、黄鹤楼等烟,具体我也没有记清楚。偷了这家我们又开车往西又往南的一家电器电料门市部,还是酒某某下去偷的,酒某某在这家偷了一条10元红旗渠,两条5元红旗渠,还有现金100多元偷了这家,我们又在离这里不远的地方偷了一家,但是被人发现,我们就开着车从西华县工业路回到太康。 就是在六月底我和酒某某来西华县偷东西的时候,其实当时还有翟某某去了,我没有说,他那次也来了和我们一起偷东西。 大约在2013年7月的一天,离现在有十来天,我开着车和酒某某一起从板桥来到西华。当时大约是晚上两、三点左右,我们从西华县产业区进入西华县,我们在县城转了一圈,后来转到西华县西关路北一个平价超市旁停了下来。当时我在车上等着,酒某某在里面前后偷了五十多条烟,其中有芙蓉王、玉溪烟、帝豪、黄鹤楼等香烟,具体每样多少条我也没记住。酒某某还抓了一把零钱。我们刚偷完,就发现有警察撵我们,我们就跑了。 我把六月底和在平价超市偷的将近100条烟拉到郑州卖给一个叫郭某甲的人,当时郭某甲给了我8000元,我回来把钱给酒某某。酒某某给了我2500元。他们俩各分多少我不知道。 我们偷超市的烟基本上都是成条的,我记得在西华县平价超市偷出的烟有两整件,其余是散条的。 我同翟某某和酒某某参加过5次盗窃,我的同伙有酒某某、翟某某。我们一起偷了80多条烟(价值1万元左右)和几百块钱。 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