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6号 罪犯崔付六,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崔付六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止。罪犯崔付六于2012年9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崔付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罪犯崔付六伙同他人在泌阳县泌水镇帝豪宾馆内,多次容留、介绍张某某等人伺机卖淫,共获利20000元。 罪犯崔付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付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付六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