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广超(曾用名姬包公),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4年2月13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14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广超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广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1年8月8日夜,被告人姬广超伙同郭高中、徐稳当、(二人均已判处刑罚)等人,预谋后蒙面持火药枪、刀等凶器窜至张集乡北街卫生院附近韩某义卖煤处,将韩某义夫妇捆住手脚,用床单堵嘴,抢走现金2000余元,西门子手机一部价值650元。2、2001年8月11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姬广超伙同郭高中、徐稳当等人,蒙面持刀等凶器窜至符草楼乡姬三官庙桥东赵某林门市部,将门撞开进屋后,殴打赵某林、袁某平,并扎伤赵某林,抢走现金2000余元,香烟等物品价值850元。经鉴定赵某林损伤属轻微伤。3、2001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姬广超伙同郭高中、徐稳当等人,蒙面持火药枪、刀、撬杠等凶器窜至张集乡蒋堂村南边王某生、杨某甫收粮食处,在屋东北角挖洞,威逼殴打杨某甫拿钱,而后钻进屋内抢走现金5000多元,银灰色VCD一部。经鉴定杨某甫损伤属轻微伤。4、2001年夏季的一天夜,被告人姬广超伙同郭高中、徐稳当等人,蒙面持火药枪、刀等凶器窜至马厂镇王三位中学西边路南的李情飞的小卖部,闯进屋内用灯线捆住李某飞,用刀将其扎伤,抢走现金300余元,手机一部。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据此,认定被告人姬广超犯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姬广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做的不对。 经审理查明:1、2001年8月8日夜,被告人姬广超伙同罪犯郭高中、徐稳当等人,预谋后蒙面持火药枪、刀等凶器窜至张集乡北街卫生院附近韩某义卖煤处,将被害人韩某义夫妇捆住手脚,用床单堵嘴,抢走现金2000余元及西门子手机一部,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劫的西门子手机价值65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姬广超供述了几个人一起到张集乡卫生院卖煤那抢劫卖煤老板的情况。2、罪犯郭高中、徐稳当供述了其二人伙同姬广超、姬永红、李进步五人在李进步家集合,准备蒙面布、火药枪等工具到张集乡卫生院卖煤那抢劫卖煤老板的情况。3、被害人韩某义、张景兰陈述了大约凌晨1点左右其二人正在睡觉,突然被几个蒙面人弄醒后用麻绳捆起来,被抢劫2000余元及一部西门子手机的情况。4、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罪犯郭高中、徐稳当因此事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5、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抢劫的西门子手机价值650元。 2、2001年8月11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姬广超伙同罪犯郭高中、徐稳当等人,蒙面持刀等凶器窜至符草楼乡姬三官庙桥东赵平林门市部,将门撞开进屋后,殴打被害人赵某林、袁某平,并扎伤被害人赵某林,抢走现金2000余元,香烟等物品价值850元。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赵平林的伤情属轻微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姬广超供述了几个人一起到符草楼姬三官庙村一个代销点抢劫现金及物品的情况。2、罪犯郭高中、徐稳当供述了其二人伙同姬广超、姬永红、李进步五人在李进步家集合,准备蒙面布、火药枪等工具到符草楼姬三官庙村一个代销点抢劫现金及物品的情况。3、被害人赵某林、袁某平陈述了其二人正睡的迷迷糊糊,有几个蒙面人蹿到赵某林跟前,用刀子将被害人赵某林扎伤,后被抢走香烟及现金2000多元的情况。4、证人刘某华的证言证实袁某平叫其到门市部去,其看到赵某林浑身是血,就回家找摩托车准备拉着赵某林去县里看伤,走到符草楼派出所门口时,碰到120救护车来到的情况。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罪犯郭高中、徐稳当因此事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7、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赵某林的伤情属轻微伤的情况。8、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抢香烟价值850元的情况。 3、2001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姬广超伙同罪犯郭高中、徐稳当等人,预谋后蒙面持火药枪、刀、撬杠等凶器窜至张集乡蒋堂村南边被害人王某生、杨某甫收粮食处,在屋东北角挖洞,威逼殴打被害人杨某甫拿钱,而后钻进屋内抢走现金5000多元,银灰色VCD一部。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杨某甫损伤属轻微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郭高中、徐稳当供述了其二人伙同姬广超、姬永红、李进步五人在李进步家集合,准备蒙面布、火药枪等工具到张集乡蒋堂村南边路边一家收粮食处,挖洞钻进屋内抢走现金5000多元,银灰色VCD一部的情况。2、证人王某礼的证言证实儿子的门市部被抢后,其赶到现场儿媳说被抢走现金5000多元及一台VCD的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4、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罪犯郭高中、徐稳当因此事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5、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杨文甫的伤情属轻微伤的情况。 4、2001年夏季的一天夜,被告人姬广超伙同郭高中、徐稳当等人,蒙面持火药枪、刀等凶器窜至马厂镇王三位中学西边路南被害人李某飞的小卖部,闯进屋内用灯线捆住被害人李某飞,用刀将其扎伤,抢走现金300余元,手机一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郭高中、徐稳当供述了其二人伙同姬广超、姬永红、李进步五人在李进步家集合,准备蒙面布、火药枪等工具到马厂镇王三位中学西边路南沿的一个小卖部抢劫的情况。2、证人王某礼的证言证实其听李某飞说被五个蒙面人抢走现金300元及一部手机的情况。3、太康县公安局的两份证明证实经查被害人李某飞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及查询不到李某飞的伤情鉴定的情况。4、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罪犯郭高中、徐稳当因此事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均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