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封清忠犯强奸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清忠,曾用名封雨,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4年9月13日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清忠,曾用名封雨,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4年9月13日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0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1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清忠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清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4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封清忠伙同杜文兵、鲁尚飞(已判刑)等人将受害人郑某某从太康县城关镇柳村网吧内带至太康县城关镇北涡河河堤附近,封清忠伙同杜文兵、鲁尚飞等人将郑某某强奸,后又将郑某某带至太康县天城宾馆四楼415房间内,鲁尚飞、封清忠等人先后将郑某某强奸。2、2011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封清忠伙同鲁尚飞在太康县国营车站附近,将刚从义乌务工回来的郑某某、黄某某挟持到太康县南关花园旅社109、107房间,分别将郑某某、黄某某强奸。同日凌晨五时许,封清忠、鲁尚飞将郑某某、黄某某骗至到周口市鸿运宾馆215宾馆,封清忠、鲁尚飞分别将黄某某强奸。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封清忠犯强奸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封清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其因年幼不懂事,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请求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4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封清忠伙同杜文兵、鲁尚飞(已判刑)等人将受害人郑某某从太康县城关镇柳村网吧内带至太康县城关镇北涡河河堤附近,封清忠伙同杜文兵、鲁尚飞等人将郑某某强奸,后又将郑某某带至太康县天城宾馆四楼415房间内,鲁尚飞、封清忠等人先后将郑某某强奸。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封清忠的供述

证实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杜文兵、李海振在太康县柳村网吧上网,杜文兵认识的有个叫郑某某的小妮也在那上网,杜文兵给其说“给你介绍个小妮,请吃饭就能弄事”,然后三人就将正在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郑某某带到北关人民大桥西边河堤,其在河堤下与郑某某发生关系,后杜文兵和李海振到河堤下沿提出也想和郑某某发生性关系,郑某某提出“开个房间再玩”,在去开房间的路上,又叫上鲁尚飞同去,几个人到太康县天城宾馆,开了一个四楼的大房间,到房间后其和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其让杜文兵和他一块出去一趟,后与杜文兵回到天城宾馆后杜文兵把郑某某叫到他床上了,发生没发生关系其不知道的情况。

(2)罪犯杜文兵的供述

证实2011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李海振、封清忠到太康县柳村网吧玩,封清忠提议“找个小妮玩玩”,然后三人就将正在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郑某某带到北关人民大桥西边河堤,封清忠让他和李振海在河堤上等,过有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到河堤下沿提出也想和郑某某发生性关系,封清忠提出“开个房间再玩”,在去开房间的路上,封清忠又叫上鲁尚飞同去,几个人到太康县天城宾馆,封清忠让鲁尚飞开了个房间,到房间后封清忠和李振海和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封清忠让他一块出去一趟,有一个小时左右,他和封清忠回来,封清忠又和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的情况。

(3)、罪犯鲁尚飞的供述

证实2011年3月或4月份的一天夜里12点多,封清忠给其联系后,其拿40元钱在天城宾馆四楼与封清忠、杜文兵、李振海还有一个女的开了一个房间,在房间里其与封清忠、李振海先后和那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的情况。

(4)、罪犯李海振的供述

证实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其与杜文兵、封清忠一块去了柳村网吧,杜文兵给封清忠说这个小妮就管弄,然后三人就将正在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郑某某带到北关人民大桥西边河堤,封清忠让其和杜文兵在河堤上等,过有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到河堤下沿提出也想和郑某某发生性关系,封清忠提出“开个房间再玩”,在去开房间的路上,封清忠又叫上鲁尚飞同去,几个人到太康县天城宾馆,封清忠让鲁尚飞开了个房间,到房间后封清忠和其先和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封清忠和杜文兵一块出去了,鲁尚飞与其又先后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的情况。

(5)、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证实一个多月前的一天晚上,她在柳村网吧上网,封清忠、杜文兵等人强行把他拉到北关河堤,封清忠在河堤下沿强奸了她,而后杜文兵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封清忠说“等会开了房间你再弄吧”,然后她被带到天城宾馆一个大房间,在房间里封清忠先强奸了她,和封清忠打电话过来的一个男的又和其发生了性关系,而后在网吧拍我肩膀的那个男的又和其发生了性关系,这时封清忠和杜文兵出去了,鲁尚飞和另外两个男的又强奸了她。

(6)、证人袁豪证言

证实了其在太康县看守所听被告人鲁尚飞说和封清忠、杜文兵在太康县北关河堤和天城宾馆强奸一个女孩的有关情况。

(7)、辨认笔录

证实经被害人郑某某辨认,辨认照片中6号系对其实施强奸的被告人的情况。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经勘查现场位于太康县城关镇北关河堤,中心现场位于河堤南河坡上。

(9)、刑事判决书

证实罪犯鲁尚飞、杜文兵、李振海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刑的情况。

2、2011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封清忠伙同鲁尚飞在太康县国营车站附近,将刚从义乌务工回来的郑某某、黄某某挟持到太康县南关花园旅社,二人先后强行与郑某某、黄某某发生性关系,而后二人又将郑某某、黄某某挟持到周口市鸿运宾馆,二人先后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封清忠的供述

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多,其和鲁尚飞在太康县国营车站碰见被害人郑某某和黄某某,其与鲁尚飞把二被害人带到太康县南关花园旅社109和107房间,其与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然后又和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而后其租车去周口,又把两位被害人带到周口市国营汽车站对面一个宾馆,用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份证在二楼开了一个房间,在房间里二人又和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其准备带着两被害人深圳去玩,两被害人在厕所里报警了,其和鲁尚飞就一起跑回太康的情况。

(2)、罪犯鲁尚飞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