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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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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生、司结实、狄勇强犯盗窃罪,陈平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西少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 辩护人孙义淇、郑慧娜,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西华县。 被告人

西少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

辩护人孙义淇、郑慧娜,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西华县。

被告人狄某某,又名老三,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周口市川汇区。

辩护人任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乙,男,194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周口市川汇区许湾乡张埠口村257号。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罪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3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家峰,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司某某、狄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0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司某某、狄某某、陈某甲,辩护人孙义淇、郑慧娜、任勇、刘家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13年08月22日晚上,牛某某(在逃)伙同司某某、宋某某窜至西华县迟营乡前丁营行政村前丁营村胡某某家,牛某某翻墙进院,三人秘密窃取胡某某家中两只母羊,一辆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红色(绿驹牌)两轮踏板式电车。

2、2013年10月7日晚上,牛某某伙同司某某、宋某某开车窜至西华县迟营乡前丁营行政村前丁营村丁某某家,宋某某负责望风,牛某某与司某某将丁某某院内羊圈门锁撬开,将羊圈内的两只母羊窃取,后三人将窃取的两只羊卖给陈某甲。

3、2013年09月06日晚上,牛某某伙同司某某、狄某某步行窜至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庄村苏某某家,三人进入苏某某家将苏某某拴在院内四只羊窃取,窃取时苏某某发现有人偷羊,起床并问“谁啊”后被其中一名男子用手灯照着眼睛并用砖头朝苏某某胳膊上砸去后将四只羊窃取。

4、2013年10月15日晚上,牛某某伙同司某某、狄某某步行窜至周口市川东工业基地许寨行政村十里捕村李某某家,三人将李某某堂屋门锁用绳子缠着,再将东屋门鼻子剪断后秘密将11只羊赶到牛滩村南,牛某某开车将窃取11只羊卖给陈某甲。

5、2013年10月28日晚上,牛某某伙同狄永强步行窜至周口市川东工业基地田路口村许某某家,牛某某将许某某家一楼西间防盗窗螺丝用事先预备的工具卸掉,跳入室内,将两只小羊杀死后再将其余15只羊秘密窃取,后两人将窃取的羊卖给陈某甲。

6、2013年08月27日晚上,牛某某伙同司某某步行窜至牛滩行政村赵月楼七组牛某甲家,两人将牛某甲家中一辆电动三轮车和厨房内的抽烟机、压面条机、电磁炉、一壶油和一条狼狗转子窃取。

7、2013年10月08日晚上,牛某某伙同司某某、宋某某步行窜至周口市川东工业基地路庄村周某某家,将周某某院内一辆两轮红色“绿驹”牌电车和一辆银色“爱玛”牌电动三轮窃取。

8、2013年10月08日晚上,牛某某伙同司某某、宋某某步行窜至周口市川东工业基地路庄村周某甲家,三人将周某甲家大门内锁撬开,后将周某甲停放在院内一辆“真爱”牌深蓝色两轮电车窃取。

9、2013年10月14日晚上,牛某某伙同狄某某、司某某步行窜至周口市川东工业基地康下楼村康某某家,三人将康某某停放院内一辆豪爵铃木HS125T白色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窃取。

10、2013年10月14日晚上,牛某某伙同狄某某、司某某步行窜至周口市川东工业基地康下楼村石某某家,三人将石某某停放在院内一辆“雅马哈”牌红色两轮电车和一辆“雅马哈”牌白色电车窃取。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司某某、宋某某、狄某某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司某某的辩护人意见与司某某意见相同。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八起犯罪有异议,宋某某辩解称其没有参与第八起犯罪,但是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八起犯罪事实已经无异议。

被告人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九起和第十起犯罪事实有异议,狄某某辩解称其没有参与第九起和第十起犯罪。

被告人狄某某辩护人的意见与狄某某意见相同。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第五起案件的犯罪。但是在法庭质证阶段对该起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的意见与陈某甲意见相同。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08月22日晚上,被告人司某某伙同宋某某、牛某某(在逃)窜至西华县迟营乡前丁营行政村前丁营村胡某某家,牛某某翻墙进院,三人秘密窃取胡某某家中两只母羊,一辆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红色(绿驹牌)两轮踏板式电车。经鉴定宗申三轮摩托车价值5625元,绿驹牌两轮踏板式电车价值800元,两只母羊价值1760元。

二、2013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司某某伙同宋某某、牛某某开车窜至西华县迟营乡前丁营行政村前丁营村丁某某家,宋某某负责望风,牛某某与司某某将丁某某院内羊圈门锁撬开,将羊圈内的两只母羊窃取,后三人将窃取的两只羊卖给陈某甲。经鉴定两只母羊价值2400元。

三、2013年09月06日晚上,司某某伙同牛某某(在逃)、狄某某步行窜至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庄村苏某某家,三人进入苏某某家将苏某某拴在院内四只羊窃取。牛某某和狄永强把四只羊卖给了陈某甲。经鉴定四只羊价值432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