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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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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3)西少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孟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0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 辩护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

(2013)西少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孟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0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

辩护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思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4日9时许,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LAH779号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重伤。经认定孟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孟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于2013年3月4日16时到西华县交警队投案自首。

庭审中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现金八万元,已经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录音光蝶一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发破案报告,关于孟某某交通肇事案补充侦查情况说明3份,联通公司通话详单查询结果,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后离开事故现场,7小时候又返回事故现场。孟某某离开事故现场之前虽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是没有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不在交警的控制范围,应认定为肇事逃逸。被告人孟某某逃逸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手臂有残疾,左眼失明,系残疾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鹏志

审判员  董海军

审判员  李沐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