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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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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冲,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3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4年9月2日被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

(2014)西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冲,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3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4年9月2日被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冲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日、2014年3月3日被告人齐冲谎称其为南阳市唐河县毕店镇西古城村村支书,以包地名义分别收取被害人南XX定金70000元。后齐冲已退还22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齐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齐冲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其给南XX打的有收据,系系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且南XX给他现金50000元,不是7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被告人齐冲谎称其为南阳市唐河县毕店镇西古城村村支书,以包地名义收取南XX定金50000元。2014年3月3日被告人齐冲又让南XX打到齐XX邮政储蓄卡上20000元定金。案发后经南阳市唐河县古城派出所调解,被告人齐冲退还南XX现金22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齐冲供述与辩解:大概是2012年左右的一天,我接到张XX的电话,让我找点地,说是周口的要来包地,他给对方说我是大队支书,我说不行,我叔是支书,让他找我叔,后来他就到我们村找到我,给我说让我先给找找地,我就领着他们到我们村地里,说我们那里地多得很,都没人种,看过之后他们就走了。后来我给南XX联系,让他先交五万元定金,我给他联系三百亩地。每亩的承包价格是四百块钱左右。张XX让我充当支书当时张XX不让我说话,我也不知道他葫芦里卖的啥药,就只是在那里应付。

张XX安排我到周口拿钱。当时我拿走了3万元,打了5万元的条,剩下2万他说等几天给我打过去。剩下的两万元过了几天之后给我打过去了。当时我以交地款的名义要的钱。当时我也找了几个村民联系地了,后来张XX想从中间要点手续费,我不想给他,然后我们就闹翻了,然后张XX就去到南阳市唐河县古城派出所报警了,到派出所之后经过调解当时我就给派出所退了两万二千块钱,退了之后派出所给我打了个条,然后我就走了。当时就剩两万二千块钱了,其他的都花了。

见南XX时我没有说过我是村支书,是张XX介绍说我是支书,我当时没有吭声只是默认。因为承包土地需要先交定金,所以我就去南XX家去拿钱。我一共从南XX分两次拿走5万元,当天拿走3万元,第二天或第三天南XX又从银行里打给我2万元。我当时给南XX的银行卡号是我哥齐XX的卡。南XX把包地的定金钱给了我之后,没有包成,张XX把事搅黄了,他是想要点好处,我当时没有同意。我不是村支书。我们村的支书是齐元雷。南XX第一次看了地之后,我就给他们找了,当时找有近百十亩,我当时只是给村民打了个招呼,村民说只要给钱我就给你地,也没有给村民定什么合同。

钱到手后,这些钱我没有给群众交定金。这些钱我看病用了。张XX给我打电话说我是支书之前我们没有商量过。看地的人去了之后,我没有给看地的人说明我不是支书。我去南XX家拿了钱的第二天南XX又给我汇了2万元,是汇到我哥齐XX的邮政储蓄卡上了,因为以前我女儿结婚时对方给的礼钱当时存我哥的卡上了,所以卡一直在我手上,这次把钱汇到这个卡上我哥不知道。

2、被害人南XX的陈述:我一直在南阳种地,通过一个朋友和张XX认识的,我告诉张XX说想再包点地。2011年1月份过了没有几天,张XX又介绍了两个人说一个是村支书,一个是村会计,我们就一起到一个村的地里看了地,当时我也没有说中不中,我就走了。

2011年1月24日我去了之后谈好了,他们叫我交点定金,我就给张XX交了1.1万元。张XX给我打了收到条。3月2号那个支书和村会计到我家来拿钱,我当时交给他们5万元,当时村支书给我打的收到条。他们说这5万元先拿回去,叫村民放心。我连续去了10多次,还有坐陪的人他们都叫他们支书、会计。收了这5万元后,他们又给我留个齐XX的帐号,说叫我给他汇款,第二天我又给他汇去了2万元。后来我和张XX感觉事情不对,一起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当时派出所给调解了,齐冲只退给我2.2万元。当时我的5万元交给齐冲了,那汇的2万是打给齐XX卡上了,我和张XX去齐冲的村委,见过真正的支书,叫齐天雷,他说齐冲不是支书。张XX给我介绍了齐XX和齐冲,张XX说齐冲是村支书,齐XX是村会计。我没有和齐冲他们签合同。当时我们在一起时,在场人都喊齐冲叫齐支书,并且齐冲自我介绍他就是村支书。齐冲在泛区我家拿钱时给我说,齐XX是他们村的会计。我到唐河看地时的张XX给我说齐冲大队支书,他是村主任。我给了他们7万元定金后,我去他们村订合同,村支书齐元磊给我说他们都不是大队成员,我感觉被诈骗了。我只听齐冲给我说过,我没有见过齐XX。

刚开始齐冲到泛区给我要走现金50000元,他给我打的条,第二天他让我给他的会计齐XX汇款20000元,只有汇款凭证条,我也见不到他,他也没有给我打条,2011年3月7日齐冲出具的保证书是在唐河派出所调解时我没有见到齐冲本人,是派出所的给我看的保证书,当时齐冲已经走了,22000元是又过了几天给我的。当时派出所是就50000元的现金条调解的,那20000元他讲是会计齐XX拿着的,后来我知道汇款的20000元也是齐冲拿着的。

3、证人张XX证言:齐冲是个农民,齐冲来泛区拿钱我不知道都谁来的,我听南XX说齐冲在泛区拿走5万元。我和南XX到唐河县古城派出所报案,因为南XX找地通过齐冲找的他叔齐元磊,齐元磊是大古城村支书。唐河的刘志兰、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找我,这个人和南XX一起找到我,给我说,他要承包土地,我说我舅舅是那村支书,他是我姐夫哥的亲舅舅,南XX找到我问地找好没有,我就给他一起到俺舅那村找到俺老表齐冲。

南XX过几天找到我给我说先交定金,他给我1万元定金,另外给我1千元跑腿费,齐冲拿走南XX5万块钱,2.5万现金,2.5万汇款,后经派出所调解齐冲返还2.5万元。齐冲直接跑到南XX家要的。要钱后齐冲没有给我说过。我不知道他为什么给南XX要钱。我没有给他说我是村支书。我给南XX介绍齐冲是支书的侄子,支书是齐元磊。

4、证人杨XX证言:去年张XX领着南XX和他姐夫一起到我村找到我村支书,说要包五、六百亩地,我给南XX讲我村的地已经包给别人了,如果你承包我可以做工作按转包的形式给你种。第二次和南XX见面是在古城派出所隔壁的饭店,我过去见有派出所的王欣副所长还有古城的女支书在场,我想可能是包地的事,去到后才知道南XX已经把钱给了齐冲,他也没有包成地。

我们大队没有收到过南XX的承包款,后来南XX找到大队说钱已经汇到大队了,我们说你汇给谁了,他讲汇给齐冲了,他讲齐冲给他讲是村支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