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少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7月12日11时,西华县公安局在周口美宜家宾馆查获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冰毒14.1克。2013年8月5日12时10分,西华县公安局在周口市川汇区红星宾馆603房间查获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冰毒约17.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书,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社区警务大队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3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董海军 审 判 员 :李沐华 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灵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