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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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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守硕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3号 罪犯侯守硕,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3)泌少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3号

罪犯侯守硕,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3)泌少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守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止。罪犯侯守硕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侯守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13日晚,罪犯侯守硕伙同他人从泌阳县“激情岁月”迪厅出来,将正在泌阳县香菇市场棚下打电话的陶某某的手机抢走。该犯系从犯。

罪犯侯守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守硕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守硕减去刑期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