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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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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30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30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20时10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豫AR6C5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滨县北岗卡萨西红绿灯路口处时,被现场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当场吹气检测,李某某的吹气测试值为106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2015年1月17日,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15-049号血醇检验报告单,报告单载明: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4.8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以及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以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3.现场笔录以及照片;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4.88mg/lOO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翔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王欣乐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