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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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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传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39号 罪犯焦传金,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传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执字第439号

罪犯焦传金,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传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及同案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以(2011)郑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4月1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焦传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份以来,该犯积极参加以王玉杰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郑州市从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系主犯,又系累犯。

罪犯焦传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二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月15日记功,2013年5月15日表扬,2013年10月19日表扬,2013年12月27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17日记功。累计扣分2.5分:2013年4月2日监狱查出互监组相距较远扣0.5分;2014年4月19日承包卫生差扣0.5分;2014年4月1日骂人扣1分;2014年6月18日不执行工艺标准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焦传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传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一○年六月九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