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2)漯立刑抗字第7号
原审被告人刘全仁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全仁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漯检刑抗(2012)1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临颍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