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漯立刑申字第2-2号
郭红奇:
你为所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本院201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0)漯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主要申诉理由为:广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后三年以上没有建设开发,你七家恢复耕种符合法律规定,之后广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工建设理应赔偿。你代表村委会和七户村民与广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双方同意支付60000元赔偿青苗损失,你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院经复查认为,土地是否由你七家恢复耕种、广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否再次赔偿你七户青苗费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你率人强行阻挠施工导致停工一个月之久,在此情形下又向广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强行索要60000元,以上情节不符合你申诉所称是双方协商解决青苗赔偿问题的行为特征,且双方无任何协议,收到60000元也未出具载明是青苗赔偿款的收据。原审判决你构成敲诈勒索罪定罪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