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漯立刑申字第2-1号
郭国府:
你为所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不服本院201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0)漯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以证人郭长海、郭国甫、郭书恒、郭春花的作证不符合事实,你未煽动村民堵京广铁路,你是被人陷害应属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虽本人没有到火车站拦截火车,但你故意制造事端,幕后煽动群众拦堵京广铁路的事实,有同案犯郭战的供述和证人郭书恒、郭东善、郭长海、郭大普、郭国甫的证言在卷佐证,供与供、证与证之间相互吻合一致,你称没有煽动是被人陷害与事实不符。原审认定你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