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漯立刑申字第4号
柳大成:
你为柳建杰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的(2011)漯刑三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柳建杰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存在矛盾,被害人的两次陈述也有矛盾,指控达不到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柳建杰没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柳建杰与本案其他三名被告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强奸罪不能成立。
本院经复查认为,柳建杰强行脱掀被害人衣服,抚摸被害人乳房、阴部意欲强奸被害人,在遭到被害人反抗后未得逞的犯罪事实,柳建杰在公安侦查环节的三次供述都能证明,并有被害人的陈述与之相吻合,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亦能间接印证,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柳建杰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被害人先后轮流实施强行奸淫的行为,符合轮奸的行为特征,原审认定系轮奸有事实、法律依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