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0)漯立刑抗字第3号
杜广涛、杜少杰、王梦姣贩卖毒品罪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12日以漯检刑抗(2010)0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临颍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