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漯立刑申字第1号
房德全:
你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09年9月15日作出的(2009)漯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手段科学,分析全面,结论准确,且经三方同意,其鉴定结论应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董德珠、赵改花的陈述不实,董水红、董焕珠、张秀华、董建生均证明申诉人无伤害董德珠的举动。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诉人有伤害董德珠的故意。申诉人不构成犯罪。
本院经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不属河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原审对其鉴定结论不作为证据使用并无不当。依照公安机关对证人赵改花、董焕珠、董水红、宁二妮等所作询问笔录,明确证明你与董德珠发生争执时用手拉、用头拱并致董德珠倒地的事实,原审认定你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