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定 书
(2011)漯立刑申字第18号
原审被告人滕扬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1)漯刑三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滕扬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