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漯立刑申字第2号
张国胜:
你因滥用职权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漯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以你本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也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更不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从主观上从来也不希望或放任给国家造成损失这种结果发生,依法应宣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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