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漯立刑申字第4号
张玉春:
你为所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一案,不服本院(2009)漯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2007)舞执字第12-3号裁定将你的七亩责任田使用权抵押给王海华十年,并将2007年该土地上的七亩小麦抵偿给王海华收割。责任田是政府分给你一家人的基本生活口粮田,将其执行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扣押、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该裁定是违法的错误裁定。二审未开庭,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所借款项系用于家庭共同经营,且执行裁定已为你及家人留有6.5亩责任田供耕种,故你称该执行裁定是违法的错误裁定不能成立。且即便你认为裁定错误,也应依法定程序申请撤销,而不应违法抗拒执行生效裁定。原审裁判认定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二审刑事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你称二审未开庭程序违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