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05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6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5月23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及全国范围内,以经营土特产品为名,介绍推销海纳佰特蚁淘网上的产品及经营模式,发展了二、三级层级人员30余名,共收取二、三级层级人员的传销经费人民币454600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5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及全国范围内,以经营土特产品为名,介绍推销海纳佰特蚁淘网上的产品及经营模式,发展了二、三级层级人员30余名,共收取二、三级层级人员的传销经费人民币454600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案发后,赃款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情况说明、转账凭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陈春霞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