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北关镇北关东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雪峰
审判员 蔡 伟
审判员 孙 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