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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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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北关镇北关东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北关镇北关东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雪峰

审判员  蔡 伟

审判员  孙 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