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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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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利双

审 判 员  蔡 伟

人民陪审员  王孟太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