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28号 罪犯王磊,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09)南宛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南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改判被告人王磊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2011年1月13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1日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磊2004年至2009年4月期间,利用任南阳电视台广告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将给客户或者联系人的提成返还款以及与南阳光明医院合作分成的公款共计284万元据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该犯系职务犯。 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2月15日表扬,2013年5月15日表扬,2013年8月16日表扬,2013年12月27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18日记功,2014年7月19日表扬)。间隔期内扣分3次,累计扣分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能积极退赃,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