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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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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听豪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328号 罪犯胡听豪,男,汉族,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听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328号

罪犯胡听豪,男,汉族,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听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2011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听豪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胡听豪2008年10月至2010年8月。伙同他人窜至长葛市、新郑市、洛阳市、山西省晋城市等地,盗窃作案25次,涉案价值17057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听豪系主犯、累犯。

罪犯胡听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2013年1月15日记功;2013年6月15日表扬;2013年11月16日表扬;2014年10月19日记功);累计扣分2分;累计扣分3次(2012年3月13日监区安全检查查出监舍床下压书扣0.5分;2012年6月29日上午脱离互监组单人入厕扣1分;2014年5月27日上午监区安全检查查出车间不按规定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停机不关电源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听豪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听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