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海阔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号 罪犯王海阔,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号

罪犯王海阔,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宣判后,2010年5月18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6日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海阔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海阔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才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王海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11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4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0月19日表扬1次;2013年12月27日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9月15日记功1次。扣分4次,累计扣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阔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不积极执行财产刑,且自上次减刑以来多次违反监狱管理规范被扣分,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海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