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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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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受益犯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76号 罪犯桂受益,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桂受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76号

罪犯桂受益,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桂受益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2009年7月21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17日减刑一年;2013年1月21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桂受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桂受益先后利用其担任许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周口师范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917567元,美金2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将全部涉案赃款退交纪检部门。

罪犯桂受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住院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治疗。受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月22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4月15日记功一次,2013年10月19日表扬一次,2014年4月18日表扬一次,2014年10月19日表扬一次)。间隔期内没有扣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老年罪犯审批表、患病罪犯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桂受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能积极退赃,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桂受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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