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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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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箭关犯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70号 罪犯毛箭关,男,白族,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5)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箭关犯受贿、挪用公款、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70号

罪犯毛箭关,男,白族,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5)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箭关犯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2006年2月15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15日减刑一年;2010年1月29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月1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毛箭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毛箭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6.5万元,数额巨大,个人决定将公款600万元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并对价值人民币1347521.22元和6220元港币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毛箭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积极退赃,受贿赃款已全部被追回;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系自首,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

罪犯毛箭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2年1月22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4月17日记功一次,2013年1月15日记功一次,2013年1月22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5月15日表扬一次,2014年7月19日记功一次;间隔期内扣分四次,2014年3月17日违反罪犯生活规范扣0.5分,2014年6月17日违反罪犯生活规范扣0.5分,2014年7月15日违反罪犯生活规范扣0.5分,2014年8月15日违反罪犯生活规范扣0.5分,累计扣分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老年罪犯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箭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自首,能积极退赃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箭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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