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1号 罪犯王尧,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许中刑一初字第0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00000元。宣判后,2007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2010年8月16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尧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5月至10月间,该犯先后窜至鄢陵县马栏镇、陶城乡、马坊乡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窃得现金214478元及摩托车、影碟机、手机等物。 罪犯王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三次,其中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二次,2012年9月15日记功、2013年2月15日表扬、2013年6月15日表扬、2013年11月16日表扬、2014年10月19日记功。累计扣分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尧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