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号 罪犯张晓东,男,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湛刑未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东犯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2009年7月2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晓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晓东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 罪犯张晓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11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月22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7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1月16日表扬1次;2014年10月19日记功1次。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