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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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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宇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209号 罪犯张春宇,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0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春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209号

罪犯张春宇,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0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春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宣判后,2008年6月5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15日减刑九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春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春宇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伙同周亚军冒充军人、部队处理走私车等手段诈骗朱梅荣、仝红亮等人财物40余万元。系累犯。

罪犯张春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11月15日记功一次;2013年3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7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16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27日监狱积极分子一次。扣分5次,累计扣分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春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累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且自上次减刑以来多次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被扣分,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春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自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