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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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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全中犯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59号 罪犯曹全中,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社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全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59号

罪犯曹全中,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社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全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2010年3月18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1日减刑九个月;2013年7月25日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曹全中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曹全中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53.0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罪犯曹全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监狱级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4月18日、2014年9月15日连续表扬2次,2013年11月16日记功1次,2013年12月27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全中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自首,能积极退赃,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全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