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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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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秀犯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17号 罪犯张德秀,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17号

罪犯张德秀,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南刑二终字第0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8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德秀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德秀,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重支的手段,侵吞公款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罪犯张德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2013年9月16日获得记功一次,2014年2月20日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8月17日获得表扬一次,间隔期内因一次违反罪犯基本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累计扣分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德秀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德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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