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红涛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2号 罪犯杨红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红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2号

罪犯杨红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红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元。宣判后,201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1日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红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1日,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尾随从宝丰建行取款的受害人牛某至宝丰县第四人民医院,待牛某下车上楼后窃取其车上现金62000元人民币。系主犯。

罪犯杨红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四次,其中连续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3月15日记功、2013年8月16日表扬、2013年12月16日表扬、2013年12月27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16日表扬、2014年9月15日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红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累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红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