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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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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收犯盗窃、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23号 罪犯程传收,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传收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23号

罪犯程传收,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传收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程传收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平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28日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传收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程传收伙同他人在宝丰县、舞钢市、平顶山市等地先后盗窃作案5次,价值138618元;2010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传收伙同他人驾车窜至宝丰县通远煤业准备盗窃该厂变压器时,对看护人员李建成言语威胁、并捆绑之配电房内,搜走李手机一部,将该厂变压器铜芯拆下拿走,价值18449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主犯。

罪犯程传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9月16日表扬1次;2013年12月27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1月18日表扬1次;2014年10月19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传收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且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传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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