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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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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根犯抢劫、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2号 罪犯田学根,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经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以(2010)宝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2号

罪犯田学根,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经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以(2010)宝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三万。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以(2010)平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三万元。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学根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学根伙同王书清预谋后,分别窜至宝丰县大营镇、赵庄乡等地,抢劫作案6起,价值共计15000余元,抢夺作案3起,价值共计6000余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行为已构成抢劫、抢夺罪,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田学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四次,其中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3月15日记功一次、2013年8月16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16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27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4月18日表扬一次、2014年9月15日表扬一次),无罚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学根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且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学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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