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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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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哲犯贪污、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13号 罪犯杨哲,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狮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哲犯贪污、绑架罪,判处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13号

罪犯杨哲,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狮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哲犯贪污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信刑终字6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宣判后,2007年3月1日交付执行,2009年1月13日减刑一年;2010年8月26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哲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2月中旬,该犯在侦察崔某涉嫌诈骗一案中,伙同他人将搜出的赃款未作扣押占为已有,分得赃款60000余元。2004年5月上旬,该犯伙同他人以王某贩卖假币为由,采用暴力手段,将王某由商丘、沈丘绑架至信阳市,后打电话给其家人要赎金15万余元,该犯分得赃款11万余元。系职务犯。

罪犯杨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三次,禁闭一次,警告一次,2010年9月18日表扬、2011年1月9日记功、2011年4月19日禁闭、2012年8月16日记功、2012年12月7日警告、2013年5月15日表扬、2013年10月19日表扬、2014年8月17日记功。累计扣分6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哲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且自上次减刑以来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受紧闭处分一次、警告处分一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哲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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