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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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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军犯信贷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11号 罪犯杜红军,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8)襄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杜红军犯信贷诈骗、非法吸收公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11号

罪犯红军,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8)襄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红军信贷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00000元。宣判后,2008年1月31日交付执行,2010年1月29日减刑一年;2011年8月1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红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20日,该犯明知其经营的专卖店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家电为名,采用五户联保的方式骗取襄城县黄沟村信用社贷款10万元;2002年10月至2006年11月,该犯以其经营的专卖店进家电需资金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20000元。系金融犯罪。

罪犯杜红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其中连续表扬五次,记功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1年7月18日记功、2011年11月19日表扬、2012年6月17日表扬、2012年10月15日表扬、2013年2月15日表扬、2013年6月15日表扬、2013年11月16日表扬、2013年12月27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16日表扬。累计扣分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红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五月七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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