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0号 罪犯李老二,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老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2011年3月24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1日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老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间,被告人李老二伙同胡小军、胡晓飞等人预谋后,分别窜至淅川、内乡等地,抢劫作案3起,涉案金额4629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老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三次,其中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7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2月16日表扬1次;2013年12月27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5月16日表扬1次;2014年10月19日表扬1次,扣分1次,累计扣分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老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老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