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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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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海犯挪用公款、受贿、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23号 罪犯李章海,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09)淅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章海犯挪用公款、受贿、贪污罪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23号

罪犯李章海,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09)淅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章海犯挪用公款受贿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201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25日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章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章海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间,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挪用公款4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侵占国家公共财物9.9318万元;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间收受他人财物4.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受贿贪污罪。该犯系职务犯。

罪犯李章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11月15日记功,2013年3月15日表扬,2013年7月15日表扬,2013年10月19日表扬,2013年12月27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16日表扬,2014年10月19日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事判决、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章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能积极退赃,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章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